全影版权登记了解到,近日,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抄袭门店装潢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某海鲜火锅店模仿“朱富贵火锅”门店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案情回顾:
多处装潢遭“复制粘贴”
据此前消息,富贵海公司经营的“朱富贵火锅”品牌在福建省内是具有影响力的餐饮品牌。2023年起,富贵海公司对门店进行了整体装潢优化设计,并对部分装潢以美术作品形式进行登记,对门店内文字以文字作品形式进行登记,均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2024年初,富贵海公司发现后经营的某海鲜火锅店多处装潢均与“朱富贵火锅”品牌装潢相同或近似,遂向马尾法院提起诉讼。
富贵海公司认为,其旗下各“朱富贵火锅”门店具有鲜明统一的品牌logo和装潢风格,并在相关消费者中产生一定影响力,足以使相关公众将门店装潢的整体营业形象与“朱富贵火锅”品牌餐饮服务相联系。且品牌创始人已对门店装潢进行著作权登记。某海鲜火锅店采用了相同经营模式且门店多处装潢均与该火锅品牌相同或近似,极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某海鲜火锅店辩称,相关标识设计为行业内通用元素设计,富贵海公司本就属于仿制他人装饰装修,不构成其自有的独特设计,更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在比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时候,应当剔除通用元素后,对独创部分进行比对。某海鲜火锅店在所有经营宣传活动中均明确表明自身店名,顾客稍有注意即可发现二者间并无特定联系,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从未给“朱富贵火锅”品牌的商誉造成任何负面的影响,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版权登记
法院审理:
抄袭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两家门店多处装潢相同或近似。经比对,两家门店的门店logo、门头、大堂墙面标识、店员服饰等在图形图案、颜色搭配等方面高度相似。
其次,“朱富贵火锅”品牌的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装潢”应当属于整体形象,而不是特指具体物件,在判断装潢相似性时,应当严格从主客观两个维度加以把握,既考虑装潢的客观要素、形成历史,也考虑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一方面,目前“朱富贵火锅”品牌拓展至福州、厦门、宁德等地进行经营,通过在门店中持续使用经特殊设计的装潢,加之以广告宣传,在福建省内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另一方面,大众点评网和抖音中的消费者对某海鲜火锅店的评价多为“高仿版朱富贵”,也可印证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到整体门店形象即能联想到“朱富贵火锅”品牌。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富贵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不正当竞争遭受的损失及某海鲜火锅店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和侵权情节予以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马尾法院最终判决某海鲜火锅店立即停止侵害富贵海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富贵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驳回富贵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独特的门店“装潢”容易引起消费者共鸣,带来巨大客流,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任何企图通过“复制粘贴”“搭便车”等方式牟取利益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版权加急
如何区分餐厅装潢风格是“合理借鉴”还是“不正当竞争”?
那么,如何区分餐厅装潢风格是“合理借鉴”还是“不正当竞争”?《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景贺律师表示,如果复制了他人特有的装饰风格及整体营业形象,如logo、门头、员工服等特色元素,客观上如果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他提出,虽然法律保护的“整体营业形象”,但若模仿部分元素(如配色、布局、标识组合)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也可能构成仿冒侵权行为。
近年来,“网红餐厅”独特的装潢风格,是吸引顾客前往打卡用餐的因素之一。然而,法治网记者注意到,近年餐厅门店装修风格涉抄袭类法律纠纷,在各地都有不少。
此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披露的“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知名“网红餐厅”某树餐厅打击山寨餐厅的***案曾引发关注。该山寨餐厅自2023年起开始营业,菜品上不仅跟某树餐厅雷同,门店装修更是与某树餐厅几乎毫无差别,因此不少消费者误认为这是某树餐厅的分店。最终,该山寨店主动拆除侵权装修,法院也判决其赔偿某树餐厅共计10万元。
2023年,有“海口火锅届扛把子”之称的大龙翻印火锅店,因门店装潢的多个元素与成都知名餐厅“小龙翻大江火锅酒楼”的门店几乎“复制粘贴”,被诉上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大龙翻印火锅立即停用相关装潢,并赔偿小龙翻大江100万元。
如何认定餐厅风格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法治网记者发现,多起判例当中,都提到餐厅的装潢风格“有一定影响力”。那么,如何认定餐厅风格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景贺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需满足两点:第一,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以通过经营规模(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广告宣传持续的时间、程度、地域范围等,受保护的记录等综合判断。第二,该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装潢需形成独特整体风格,包括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饰等,可以是logo、配色、服饰等独特组合,而非通用设计。装潢属于整体营业形象,消费者客观评价可以作为认定混淆的证据。
餐饮企业在设计门店装潢时,如何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权益?高景贺建议:商家在设计之初,要坚持原创,并保留设计底稿,或者及时进行证据存证,如需参考行业惯例时,必须确保整体风格显著区分;积极对独创性装潢(图案、文字)进行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同时申请商标保护,将核心标识(如logo)注册商标,覆盖餐饮服务及相关商品类别。
“此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自查侵权风险,动态监测市场,发现疑似侵权时要及时取证,积极通过多种路径进行***。”高景贺说。
来源:海峡都市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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