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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来源: 2025-07-14
全影软著了解到——上诉人广州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超角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软著加急
裁判要旨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较难获得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在其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权利软件与他人上传的疑似被诉侵权游戏软件的源代码相对比,其中大部分代码具有实质同一性、且被诉侵权人的确上传过被诉侵权软件的情形下,被诉侵权人不认可上述证据,但在法院多次要求其提交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均拒绝提供且未说明合理理由,致使涉案游戏软件与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无法对比,此时应由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软著申请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粤73知民初1533号
二审法院/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3042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马清华
技术调查官
乔凌云
法官助理
纪宁宁
书记员
郭成娟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伊新,浙江垦丁(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超,浙江垦丁(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超角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州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知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超角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广州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狙打得贼准”手机游戏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害广州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狙打得贼准”手机游戏软件复制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三、四川省超角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元;
四、驳回广州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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