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引人注意的是,《办法》中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元-100元提高到80元-300元,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10%。《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详见本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版权申报入口浙江卡通形象版权申请
15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者强烈呼吁国家版权局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情况,对稿酬标准做相应调整。2013年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论证、测算、修改,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了本《办法》。版权证申请官网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强调,《办法》坚持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内容。其中,《办法》对于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要求必须适用《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办法》同样适用于数字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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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 2014 年 6 月 23 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 阎晓宏
2014 年 6 月 30 日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以及使用文字作品的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付酬: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 80 元至 300 元。
(二)演绎作品:
1. 改编:每千字 20 元至 100 元;
2. 汇编:每千字 10 元至 50 元;
3. 翻译:每千字 50 元至 200 元。
第四条 对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使用其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向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以外的”对象提供文字作品,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与著作权人约定报酬。
第六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的,应当与著作权人协商一致,并签定合同。
第七条 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与著作权人约定报酬。
第八条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九条 付酬基本标准和付酬方式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通过合同约定,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所获得报酬的一部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付酬。
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但不得排除著作权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付酬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合作作品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则付酬:
(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作者平均分配;
(三)不能协商一致,又无约定的,版权归全体合作者所有,使用者应当按照其贡献程度等合理分配报酬,给与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
第十四条 使用者在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时,可以要求查阅该作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同类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合理确定报酬。
第十七条 使用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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