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版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相关主管部门:现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版权局 2022年8月1日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八)不以营利为目的;(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
为进一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信息无障碍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版权局
2023 年 6 月 5 日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信息无障碍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鼓励和支持通过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方式,提高无障碍作品的质量和可及性。
鼓励和支持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鼓励和支持通过技术手段,将已有作品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
鼓励和支持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质量和传播效果。
第七条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应当以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替代有障碍的作品,或者对有障碍的作品进行无障碍化加工。
第八条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作品提供的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应当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质量和可用性。
第十条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应当遵守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有关规定,确保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使用和传播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和传播平台建设,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和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存储和管理平台建设,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存储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展示和传播平台建设,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展示和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监测和评估平台建设,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监测和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研究和开发平台建设,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人才培养和培训平台建设,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指导和服务,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和传播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直播电视剧版权如何申请广东插画版权申请上海纹身贴版权登记鞋类版权登记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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