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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
2024-12-31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笔者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直播版权

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版权中心登记北京oc作品版权申请名字怎么注册版权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形式?
著作权转让合同不一定必须是书面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作品名称; 2. 转让权利的种类、地域范围; 3. 转让价金; 4.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 违约责任;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有偿或者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如果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那么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抖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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