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需视具体情形予以判断。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在其所述之委托研发活动结束后,培育出的发明或创造成果,若无专门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特别约定,则获授权专利的权利将归属于研发方。倘若研发者顺利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委托方可依循法定程序执行该项专利。因此,对于委托研发产生的发明和创新之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有明确约定应遵照约定标进行分配,若未作特别约定则为研发者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属谁,取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发明创造成果归受托人所有,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发明创造。版权申请办理北京oc作品版权申请山东插画版权申请加急版权申请流程及费用浙江产品宣传图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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