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析案:不合理的侵权警告或构成商业诋毁,勿拖沓,速看内容。
2024-10-13
【案号】 (2022)湘0103民初183号 (2022)湘01民终7118号 【裁判要旨】 权利人通过向涉嫌侵权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发送侵权警告进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但侵权警告的使用必须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如果行为人将非客观真实的通知内容以公开的方式广而告之,超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所能容忍的界限范围,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案情简介】 宋某系《查理某某》系列作品的作者,上海某公司系作品《查理某某—雪某》《查理某某—黑某》著作权人。被告张某系作家,其写有《某某大冒险》系列小说。 2018年3月,张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针对宋某